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是党员组织观念强弱的一种体现。为严格公司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使之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文件精神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因毕业、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转移党组织关系。党员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的均应开具党员证明信;超过6个月、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二、本、专科(含成教、自考)毕业生党员由所在院(系、所)党组织在派遣单位确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他们的组织关系转移到公司党委组织部,由公司党委组织部通过省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后交各院(系、所)党组织,毕业生党员在离校前必须到所在院(系、所)党组织领取自己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对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与人事关系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必须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凡超过规定期限又与公司党组织无任何联系的党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三、研究生(含博士、硕士)毕业生中党员组织关系,由党员本人到所在院(系、所)党组织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公司党委组织部。分配在湘工作的党员,持公司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分配到外省、军队、武警、铁路、民航等部门工作的党员,应由本人持公司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省委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
四、离校的毕业生党员因分配单位变动的,应在有效期内将组织关系寄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公司党委组织部重新办理,并注明新的工作单位、党的隶属关系和详细的收信地址、邮政编码等,否则不予办理。
五、毕业生(含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党员毕业后仍留在原院(系、所)工作或学习的,应及时到本单位党组织报到,有关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安排其到新的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留在学校其他单位工作或学习的(包括校内所有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化的),均应由本人到原院(系、所)党组织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公司党委组织部,持公司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新的单位报到。
六、教职工党员调离学校或在国内其他单位学习、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者,其组织关系的转移按上述三、四条办理。党员出国学习或进修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者,一律由本人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公司党委组织部进行统一管理,待党员回国后再到公司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七、教职工党员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同时,必须将本人党组织关系从所在单位党组织转移到公司党委组织部,持公司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离退休党委报到。易地安置的离退休职工党员,其党组织关系转移至安置地的党组织。
八、由外单位转入公司学习或工作的党员,一律凭县级以上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非在湘单位转入的,还须先经省委组织部转接)到公司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新进校的本科生党员组织关系由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到公司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其他党员的组织关系由党员本人持有效介绍信到公司党委组织部办理,持公司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学习或工作的单位报到,参加新的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九、党员应妥善保管好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并及时办理转移手续,超过有效期限,公司党委组织部将不再办理转接手续;如果发生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公司党委组织部报告,经查实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
十、应转组织关系的党员,要按期、按规定转移党组织关系,对无正当理由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办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严肃处理;对超过6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十一、各单位党组织转移组织关系时,要明确填写相关内容和党费交止时间,不得填写“见证”字样。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凡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为准。